校内各单位、机关各部门:
为进一步加强财务报销管理,避免学校师生因取得不符合税务、审计、财务等规定发票而造成经济损失,维护学校师生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)等文件要求,结合学校实际,现将取得财务报销发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取得的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,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,财务处有权拒收。
二、取得发票应要素齐全,内容包括:购买方及销售方信息、经济业务内容、发票专用章、开票人(签名或盖章)、开票日期等。
购买方信息:名称必须是“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”;纳税人识别号:12100000422436090K;地址、电话: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工路2号 0411-84708320;开户行及账号:中国建设银行大连栾金支行 21201501910050000923。
经济业务内容: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(品名)应如实、逐项、准确填列。严禁变更品名或取得与对方单位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;规格、型号、数量、单价和金额应准确、具体,严禁变更各项信息。
如所购货物为办公用品、图书、电脑配件、耗材等,因数量较多等原因无法逐项列明品名而必须汇总填列的,报销时应提供税控